為確保各實施細則平穩過渡,經研究決定:
一、修訂后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即時入場的規則(涉及《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》第六十九條、第七十條、第七十一條)、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有效期的規則 (涉及《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》第七十二條)、交割貨款收付規則(涉及《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》第五十九條),自2016年9月27日(含該交易日連 續交易時間,即9月26日21:00)起實施。
二、本次其他修訂規則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。
附件:1、《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》(修訂案)
2、《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》(修訂案)
3、《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期貨交割實施細則(試行)》(修訂案)
4、《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實施細則(試行)》(修訂案)
5、《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(試行)》(修訂案)
6、《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》(修訂案)
7、《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庫管理辦法(試行)》(修訂案)
8、《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庫管理辦法(試行)》(修訂案)
9、《上海期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》(修訂案)
上海期貨交易所
2016年4月13日